国 际 货 物 运 输 总 条 件
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目 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适用
第3条 货物收运
第4条 文件
第5条 运价与运费
第6条 货物运输
第7条 托运人的处置权
第8条 交付
第9条 联程运输承运人
第10条 承运人义务
第11条 索赔及行动限制
第12条 法律超越
第13条 更改与放弃
第1条 定义
1.1“AGENT”任何有权为或代表上货航处理货物运输事宜的人,本条件另有约定者除外。
1.2“AIR WAYBILL”托运人或代表托运人填制的、印有“AIR WAYBILL”的文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明。
1.3“APPLICIABLE CONVENTION”下列条约适用本条件,本条件另有约定者除外。
1.3.1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某些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条约(下称华沙条约)
1.3.2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对华沙条约的修改条款。
1.4“CARGO”(与“Goods”同义)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将要用飞机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托运的行李。
1.5“CARRIAGE”(与“Transportation”同义)任何采用航空或其他方式的货物运输,无论该运输是否取酬。
1.6“CARRIER”包括填开航空货运单航空承运人在内的所有运送或从事运送货物或提供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1.7“SALC” 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上货航。
1.8“CHARGES COLLECT”填写于航空货运单上、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
1.9“CONSIGNEE”名字填写于航空货运单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一方。
1.10“DAYS”包括星期天以及法定假日在内的全部的日历日;作为通知,发出通知当天不计。
1.11“DELIVERY SERVICE”到达货物从目的地机场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或按要送交相应政府机构予以监管的地面运输,包括机场间任何附带的地面运输。
1.12“PICK-UP SERVICE”从接收出发货物所在处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地点至始发机场的地面运输,包括机场间任何附带地面运输。
1.13“SHIPMENT”(与“Consignment”同义)上货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和同一地址使用一张货运单从一个托运人接收的,运至一个收货人、一个地址的一包或多包、一件或多件的一批货物。
1.14“SHIPPER”作为协议一方就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协议,其名字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1.15“SPECIAL DRAW RITGHT”国际货币基金所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第2条 适用
2.1总则
本条件适用于上货航或代表上货航进行的所有货物运输,包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服务。如果上述运输符合适用条约所指的国际运输,则该条约以及与该条约不发生冲突的本条件其他条款均适用上述运输。
2.2 适用法律以及上货航规则
与2.1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上货航执行的一切运输以及其他服务均遵照:
2.2.1适用的法律(对不属于适用条约所指定的国际运输还应遵照作为执行条约或补充适用条约规定的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
2.2.2 本条件以及适用规则、规定和在上货航办事处或定期航班通达机场查阅的航班时刻表(不包括时刻表中列明的出发或到达时间)
2.3 免费运输
对于免费运输上货航保留排除使用本条件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权利。
2.4 包机
按照与上货航签定的包机协议进行的货物运输应遵照上货航适用的包机规则,本条件的适用应参照上述包机规则的有关条款。无包机规定适用包机协议时,本条件适用与该包机协议,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上货航保留排除使用本条件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权利;当本条件适用的条款与包机协议包含或涉及的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使用包机协议中的条款。按照包机协议运输的货物,无论收否与托运人签定该协议,托运人均应遵守相关使用的条款。
2.5变更
本条件、公布运价和运费的内容变更将不作通知,适用法律或政府规定和命令提供的部分除外。上货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后的变更不适用填开之日前的运输合同。
2.6有效规则
适用于本条件的所有货物运输应遵守上货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有效的上货航规则、规定。如果上货航规则、规定与本条件发生冲突,应使用本条件。
第3条 货物收运
3.1货物接收
3.1.1除上货航的规定不予运输的货物外,在符合下述条件时,上货航按照可用的设备舱位运输货物:
3.1.1.1始发、到达或越境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禁止该货物的运输、出口或进口;
3.1.1.2货物的包装适合航空器的运输;
3.1.1.3随附所要求的运输文件;
3.1.1.4货物不会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1.2 上货航保留在特定情况下拒绝货物运输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
3.2货物的价值限制
3.2.1 除非事先安排,上货航拒绝承运声明价值超过100,000美圆(或等值货币)的货物。
3.2.2 每架飞机运输的一票或多票货物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2,000,000美圆(或等值货币)。如果单票货物超过此限制,该票货物不得使用同一架飞机运输。上货航将决定由二架或多架飞机分批运输。
3.3货物的包装和标记
3.3.1 托运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包装适合航空运输,无需特殊照料便能安全运输而不危及人员、货物和财产的安全。每件包装外必须清晰而持久标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3.3.2 装有贵重物品的包装件必须按照上货航的要求予以密封。
3.4 规定条件收运的货物
3.4.1 下列货物符合适用的规则要求时,上货航方予收运:
3.4.1.1 军火;
3.4.1.2 活动物,如家禽、鸟、爬行动物、鱼、贝壳、昆虫和宠物等;
3.4.1.3 易腐和易碎物品;
3.4.2 除非事先安排,否则上货航仅接收货物预付付费方式。
3.4.3 除非事先安排,否则拒绝收运特殊重量的、形状或尺寸的包装或物件。需要特殊设备安全操作的货物只有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该特殊设备、负责该设备的操作和承担有关费用后方可收运。
3.4.4超过规则所规定的飞机最大地板承受力的货物必须配备垫木或底板,使货物地面压强达到或小于飞机最大地板承受力,以便飞机运输。垫木或底板同样计入货物的重量。
3.5上货航目前不收运危险物品。
3.6 责任
托运人运输特殊货物而未遵守本条件而使承运人因运输该特种货物蒙受损失、丢失、罚款或赔偿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作出赔偿。
3.6 承运人的检查
上货航保留检查货物包装、包装内件以及审查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权利,但上货航不承担检查的义务。
3.7 集装器
托运人必须遵照货上航的装载指示使用上货航集装器,并对未按指示使用上货航集装器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并补偿由此给上货航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4条 文件
4.1 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必须按照上货航要求的格式、填制方法和份树填写或委托他人填写航空货运单。上货航收运货物时,托运人必须将航空货运单一并交给上货航。所有托运人与上货航双方均确定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由上货航填写于货物运单中。当有两件或两件以上件包装件时,上货航可以要求托运人填写或委托他人填写多张航空货运单。
4.2 货物的外观情况和包装
如果货物的外观状态或包装发生损坏,托运人必须在送交的航空货运单上注明。如果托运人未予注明、未能通知上货航或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上货航可以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或予以更正。
4.3 承运人的填制和更正
上货航可以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制航空货运单,除非提供相反证据,上货航的该种行为均视为代表托运人履行的。如果随同货物交送的航空货运单没有填写完整或填写错误,上货航会尽力填补完整或予以更正,但上货航并不承担此种义务。
4.4 责任
托运人必须填写的或委托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内容以及货物描述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托运人填写的或委托他人填写的航空货运单的不规范、不正确或不完整导致上货航或上货航承担相应责任的他人损失时,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5 更改
上货航不接收更改或涂擦过的航空货运单。
第5条 运价与运费
5.1 适用的运价和运费
航空货运单填开当日有效的上货航公布运价和运费适用于本条件所指的运输。
5.2 运价和运费计算
5.2.1 按照重量和体积计得的运价和运费区高者。
5.2.2 计费重量的计算单位为0.5公斤。0.5公斤或不足0.5公斤计为0.5公斤,大于0.5公斤进位取整。
5.2.3 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体积重量。
5.3 运费和运价不包括的服务
运费和运价仅适用于机场至机场的运输,不包括上货航提供如下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服务:
5.3.1 上货航提供的上门收货、交付以及市区至机场运输;
5.3.2 储藏、仓储服务和设施;
5.3.3 保险费用;
5.3.4 垫付费用;
5.3.5 货物通关时上货航支付的费用,或作为托运人、收货人、货主或上货航代理的任何其他人支付的费用;
5.3.6 政府当局收取的包括税金在内的费用和罚款;
5.3.7 上货航修补破损包装所支付的费用;
5.3.8 使用其他运输方式送交、转运、续运货物收取的运费,以及运至始发地或其他目的地所发生费用。
5.3.9 其他类似服务或费用。
5.4 费用的支付
5.4.1 以一定币种在适用的运费表列明的运价和运费可以上货航可接收的币种支付给上货航。如未能按在运费表中表示运价和运费的币种支付费用,须根据上货航专门提供的汇率进行转换,在上货航费用结算部门可查阅货币情况。
5.4.2 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损坏或未运达运输合同所规定的目的地,所有适用的预付或到付运费,手续费,税金,垫付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应如数支付给上货航。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规定上货航在提供服务的各阶段收取外,所有运费、金额以及垫付费用上货航接收货物时支付给上货航。
5.4.3 托运人保证向上货航付清所有未付的款项。对于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上货航承担或遭受的费用、支出、罚款、时间损失、毁坏或其他款项,托运人保证向上货航进行赔付:货物的运输是受到法律禁止或非法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唛头、数字、地址、包装或货物品名;进/出口许可或任何必须的证明或文件的不齐全、延误或不正确;任何不正确的海关申报价值;重量或体积的错误。在上述各条情况下,上货航拥有对货物的扣押权,而且如未获得赔付,上货航有权将货物以公开或私下的形式进行拍卖(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可以有优先的购买权),并将拍卖所得作为其应得赔付。此类拍卖不能减少托运人及收货人应共同负担的责任。
5.4.4 如货物的实际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超出了用以计算运输费用的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上货航有权对超出部分收费。
5.4.5 如目的地所在国禁止货币兑换或将款项汇至其他国家,上货航保留拒绝运费到付的权力。
5.4.6 在以下情况下,一票货物的所有费用可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货航收运的运费预付货物即货物费用由托运人支付,或由上货航交付的运费到付货物即货物费用由收货人支付。
5.4.7 如托运人在接到上货航的付费要求后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上货航有权取消货物的运输且不负任何责任。
第6条 货物运输
6.1 政府规定的遵守
6.1.1 托运人应遵守货物运输的始发、到达、经停、飞越地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海关及其他政府规定,包括与货物的包装、运输及交付有关的规定,且应准备上述信息,并在必要时按上述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文件。上货航没有对此类信息或文件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进行检查的义务。对由于托运人或其他人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上货航不负任何责任。对于由于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给上货航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必须承担责任。
6.1.2 如根据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有确切的理由拒运货物,则上货航不负任何责任。
6.2海关手续及费用支付
上货航经授权(但必须是自愿)可以预先支付货物的税款、费用等,托运人及收货人应共同且严格地对还款负责。上货航没有义务承担任何与发运或重新发运有关的费用或预先支付,除非托运人已经预付过上述款项。如有必要在任一经停点办理进关手续,而运单上并未注明清关代理,则货物将被视为交由上货航运抵此经停点。在此情况下,一联由上货航证明的运单应被视为运单正本。
6.3 时刻、路线及取消
6.3.1上货航的时刻表或别处所示的时刻是近似时刻且不被保证,不构成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对于运输的开始或终结或货物的交付,时刻并不是一定的。除非有其他的特殊约定且在运单上注明,上货航将以合理的方式运输货物,但没有义务以特定的飞机或特定的线路来运输货物,或按照特定的时刻在某些点进行中转。尽管运单上注明了运输的路线,上货航仍有权选择或变更货物的运输路线。上货航对时刻表及其他对时刻的陈述的错误或忽略不付任何责任。上货航的员工、代理或代表无权代表上货航对航班的操作、出发或到达的日期或时间进行说明。
6.3.2 上货航有权对使用地面运输或安排此类运输不作出任何事先提示。
6.3.3 如上货航认为实际情况已超出其控制范围,或在货物收运时无法预料到此情况的发生,或其认为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上货航保留不进行任何通知即取消、终止、变更、延迟或提前任何航班或货物的后程运输或继续执行航班但不载运全部或部分货物。
6.3.4在上述情况下,如发生航班的取消、变更、延误、提前或在除目的地以外的其他地方终止航班,或发生货物运输的取消、变更、延误、提前或终止,上货航不负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运输在上述情况下终止,则上货航将货物交付给转运代理进行转运或交付或将货物存入仓库将被视为运输合同下的完全交付,除了通知托运人或运单上所列收货人货物的处理情况外,上货航将不负任何其他责任。上货航可以但没有义务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进一步运输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附加在货物运费中。
6.3.5按照使用的政府法规及命令,上货航有权决定货物间及货物与邮件间的优先运输顺序。上货航可以这样在任何时间、地点从航班上将一票货物中的几件拉下不运。一旦决定了这样的优先顺序,对于由于货物没有运输或运输的延误或一票货物中的几件被拉卸而给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他人造成的任何后果,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6.4 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某些权力
如上货航认为有必要在货物运输之前、当中或之后为了任一目的将货物扣留在任一地点,上货航可以在通知托运人的情况下,为了收取应收的费用而将货物存入任一仓库或其他合适的地点或海关认可的地点,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或者上货航可以将货物移交给其他的运输提供者,由其继续运输直至送给收货人。托运人应赔付给上货航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风险。
第7条 托运人的处置权
7.1 处置权的行使
每次处置权的行使必须由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作出,而且应适用于一张运单下的所有货物。只有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出示交给他的那一部分运单或按上货航要求制作的文件时,方可行使处置权。处置指令必须按上货航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给出。如处置权的行使导致收货人的更改,则新的收货人将被视为运单上出现的收货人。
7.2 托运人的选择权
7.2.1 按照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必须完成的所有义务并且在保证行使其处置权时不会损害到上货航或其他托运人的利益的条件下,托运人也可以以下方式自己付费处理货物:
7.2.1.1 在始发地或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收回;或
7.2.1.2 在运输途中的任一经停点停止运输;或
7.2.1.3 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一点要求将货物交付给运单上所列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或
7.2.1.4 要求将货物运回始发地机场。
7.2.2 如上货航认为无法完成托运人的要求,则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7.3 费用的缴付
如因托运人行使其处置权而使上货航遭受损失,则托运人应负责向上货航进行赔偿。托运人应向上货航偿付由于行使处置权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7.4 托运人权力范围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收货人已提取或要求提取货物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已接受货物,则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宣告终结。但是,如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或运单,或无法联系收货人,则此处置权仍归托运人所有。
第8条-交付
8.1 到达通知
如无其他指示,货物到达通知将会发给收货人或运单上注明的上货航同意通知的其他人;通知将按普通方式发送。上货航对未收到通知或通知延误不负担任何责任。
8.2 货物交付
除非运单上特别注明,否则货物将交付给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以下情况下,交付被视为有效的:
8.2.1 当上货航将货物的处置权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代理;
8.2.2 当货物依照适用法律或海关规定被交付给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
8.3 交付地点
除非有其他情况,否则收货人应在目的地机场进行交付并提取货物。
8.4 收货人无法提取
8.4.1 按8.5的规定,如收货人拒绝或无法提取已到达目的地机场的货物,上货航将尽力按托运人列在运单上的指示照做。如没有指示或指示无法照做,上货航应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无法提取货物,并要求托运人给出指示。如90天内未得到指示,上货航将公开或私下将货物一批或分批拍卖,或销毁,或遗弃。
8.4.2 托运人应对由于货物无法提取或与此有关而产生的费用负责,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托运人指示将货物退运而发生的费用。
8.5 易腐货物处置
8.5.1当包含上货航规定中定义的易腐物品的货物在上货航运输过程中发生延误,在交付地发生拒绝提取或无人提取,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受到变质的威胁时,上货航为了保护自身及他方的利益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货物。
8.5.2对于发生在目的地或货物退运的地点的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货航有权从中付给自己及其他运输服务提供者所有发生的费用、预付款及开支,再加上拍卖费用,并保留剩余金额等待托运人的指示。货物的拍卖不能抵消托运人及/或责任承担者应付的不足的费用。
第9条 联程运输承运人
由几个联运承运人在一份运输合同下完成的运输被认为是一次操作。
第10条 承运人义务
10.1 义务期限
仅当造成损失的事件发生在第1条定义下的运输期间时,上货航对由于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毁坏、遗失或延误而导致的损失向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人负责。
10.2 承运人的疏忽或有意遗漏
除非适用的公约条款中另有规定,或者可以证明货物的损坏、延误或遗失是由于上货航的疏忽或故意遗漏造成的且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索赔者与此疏忽无关,否则上货航对其所履行的货物运输中发生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无论什么自然的损坏、延误或遗失负责。
10.3 货物的缺陷
对于仅由货物本身的缺陷、质量、属性造成的货物的损坏、延误或遗失,上货航不负担任何责任。
10.4对动物的责任
对于由于以下情况造成动物的死亡所产生的遗失、损坏或费用,上货航不负担任何责任:动物自身或其他动物的行为例如咬、踢、刺或窒息,动物自身特性,动物包装的缺陷,航空运输中动物无法经受住其本身的体内环境的不可避免的变化。
10.5 间接损失
无论上货航是否知道此类有可能发生,上货航对在此条件下由运输而引发的间接损失或损坏不负担任何责任。
10.6 索赔人的疏忽或其他错误的行为或忽略
如损失是由索赔人或给予其索赔权的人的疏忽或其他错误的行为或忽略造成或与其相关,则上货航可以完全或部分免除对此类损失的责任。
10.7 责任限制
除非托运人为运输声明了一个特别价值,并付了相应的附加费,上货航的责任应不超过适用的公约条款中所规定的限额,如公约不适用,则以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权为标准对货物的遗失、毁坏或延误进行赔付。如托运人已声明了一个特别的价值,在此情况下上货航的责任上限将是运单上所列的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付将按损失的实际金额给予。
10.8 货物部分损坏
在货物或内容物部分遗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用以界定上货航应负责任的货物重量应是与此相关的那部分重量。但是,如果货物或内容物的部分遗失、损坏或延误影响了该票货物中其他货物的价值,则界定责任时应以整票货物的重量来考虑。如无相反的证据,则遗失、毁坏、延误的那部分货物的价值可以这部分货物在整票货物中所占的重量比例与整票货物的总价值相比来计算。
10.9 对其他货物或承运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失
如托运人、所有者及收货人的财产对其他货物或上货航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则他们必须赔付给上货航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对于由于内在缺陷、质量或有缺陷的包装从而有可能对飞机、人员或财产构成危险的货物,上货航将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予以遗弃或销毁,并且不负担任何责任。
10.10 开单承运人的责任
上货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线上的运输开据运单时仅作为此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不是发生在自己航线上的货物的遗失、损坏或延误,上货航不负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规定托运人有权向第一承运人就货物的遗失、损坏或延误提出索赔,同样收货人或其他有资格提取货物的人也有权就货物的遗失、损坏或延误向最后承运人提出索赔。
10.11 承运人的代理、代表的义务
只要上货航的义务受到本条件的排斥或限制,此种排斥或限制同样适用于上货航的代理、代表,而且适用于那些以飞机或其他的运输方式用于运输的承运人。
第11条 索赔及行动限制
11.1 索赔限制
11.1.1 如提货人没有任何意见地接收货物,则可将其视为货物按照运输合同完好地交付的初步的证据。
11.1.2 除非提货人以书面形式向上货航提出索赔,否则在发生货物遗失或损坏时,上货航不会采取任何措施。索赔应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提出:
11.1.2.1 货物有可见的损坏或部分遗失,发现后立即且必须在接收货物之日起的14天之内;
11.1.2.2 其他损坏,接收货物之日起的14天之内;
11.1.2.3 延误,提货人接收货物之日起的21天之内;
11.1.2.4 未提取货物,运单开据之日起的120天之内。
11.2 行动限制
如对任何关于损失的赔偿权利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此权利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自动终结。
第12条 法律超越
在运单或本条件内所包括或提到的规定可能与强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相抵触,此类规定在没有被超越的情况下仍然适用。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13条 更改与放弃
上货航的代理、代表无权变动、更改或放弃运输合同或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